山西省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8-20 00:29:10 |   作者: 挤出平口模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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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全氯氟烃/哈龙加速淘汰计划》要求,结合我省真实的情况,制订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省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英文缩写为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全省淘汰ODS的长效机制,全面完成我省2008年至2010年的履约任务。

  总体目标:开展全省调查,分级建立ODS生产和使用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加强管理,建立健全ODS申报登记、核查和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障履约目标实现;提高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履约意识,培养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履约队伍,形成省及各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开展全省ODS生产和使用现状调研,摸清家底,分级建立ODS生产和消费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

  2.完成我省阶段性履约目标。除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之外,全面禁止全氯氟烃(CFCS)和哈龙,到2009年底淘汰甲基氯仿(TCA)、四氯化碳(CTC)(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的原料用途除外)。

  4.根据国家淘汰ODS政策、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法,打击各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6.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履约队伍,形成省、市协调配合,各级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可持续履约途径。

  1.根据国家发布的各项ODS淘汰政策,研究制定并发布《山西省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与ODS相关的消防、清洗、烟草、泡沫、工商制冷、家用制冷、汽车空调行业、CTC生产及化工助剂、气雾剂、制冷维修、甲基溴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贯彻《通告》的配套政策并负责落实。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配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生产、使用CFCS、CTC、TCA、甲基溴、哈龙等ODS的建设项目;禁止现有企业生产含上述ODS的产品;使用ODS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品。

  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禁止销售含CFCS、哈龙的产品;销售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的全氯氟烃及含全氯氟烃等的经销单位一定要申报登记,每月向本行政区环保局报告一次使用情况;组织并且开展销售网点和大型商场执法检查等。

  由省公安厅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制定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的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哈龙灭火器;对现存的哈龙用户进行登记,与国家建立的哈龙银行联系进行回收。

  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建设厅配合。淘汰使用CFCS作为聚氨酯软泡、聚氨酯硬泡、自结皮泡沫和聚烯烃泡沫等行业的发泡剂。

  制冷设备制冷剂包括CFC-11,2,CFC-13,CFC-114,CFC-115,HCFC-22,HCFC-142b,HCFC-123,R502、R406A等ODS,制冷设备产品有冰箱、冰柜、冷饮机、展示柜、冷库机组、家用空调、商用空调、中央空调、汽车空调和热泵等。

  家用制冷行业: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禁止销售用CFCS为制冷剂的冰箱、冰柜等家电产品。

  工商制冷行业: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禁止生产销售CFCS为制冷工质的制冷压缩机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登记管理大型商用空调、中央空调、超市展示冷柜、冷库等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制冷剂的制造企业和压缩机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此项规定纳入建设部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管理。

  汽车空调行业:由省商务厅负责,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CFCS类制冷剂,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

  制冷维修行业: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配合。制定制冷维修行业CFCS销售、使用、回收管理规定。

  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制冷维修企业,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定期报告销售、使用情况;持有制冷维修资格的单位,应配备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禁止将CFCS和HCFCS排入大气,或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制冷设备报废时要先将其中的CFCS类制冷剂回收;交通部门加强汽车空调维修企业使用CFCS类制冷剂维修活动的管理。

  由省药监局负责,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质监局配合。禁止使用CFCS为普通外用气雾剂和消毒及器械用气雾剂的潜溶剂、推进剂和消毒保养剂。

  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禁止卷烟厂将CFCS用于烟丝膨胀剂。

  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工商局、省环保局配合。电子、邮电、航空、航天、轻工、纺织、机械、医疗器械、汽车、精密仪器等行业都使用含ODS的清洗剂,如CFC-113,CTC,TCA,HCFC-141b。清洗对象有液晶等精密工业、电子印制线路版、金属和其他用途甲类。禁止使用CTC和CFC-113。TCA的使用到2010年停止。HCFC-141b实行申报登记管理。

  甲基溴进出口:由太原海关负责,省环保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全省甲基溴用于熏蒸剂进出口的申报登记、许可证管理和使用量的统计。

  甲基溴用于土壤杀虫剂: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禁止甲基溴用于干果的熏蒸剂和烟草种植使用溴甲烷。逐步淘汰农业用途的溴甲烷。

  甲基溴用于粮仓熏蒸剂:由省粮食局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淘汰甲基溴用于粮食仓储的熏蒸剂。

  甲基溴用于烟草熏蒸剂: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淘汰甲基溴用于烟草的熏蒸剂。

  甲基溴用于出口货物包装除害处理:由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环保局配合。限制甲基溴用于出口货物包装除害处理。

  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禁止CFC-113用作化工助剂;购买和使用CTC实行配额证管理。

  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制定鼓励开发OD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政策,宣传国家推荐使用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

  2008年5月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ODS淘汰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通告》、《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省领导接受各个媒体专访。

  2008年4月制定我省ODS淘汰名录及《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008年6月底前,在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领导组(晋政函〔2008〕11号,以下简称省领导组)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并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主要市场ODS的生产、消费和经营情况现状调研。调研任务主要有:

  1.ODS的生产情况。包括化工、汽车空调、清洗、烟草、泡沫、工商制冷、家用制冷、气雾剂、消防等行业,内容有企业名、产品的名字、ODS名称及年产量。制冷(发泡、清洗、灭火)剂名称及年耗量等。

  2.ODS的销售和储存情况。包括经销单位、商品名称、ODS名称及商品存量。制冷(清洗、灭火)剂名称、储存量等。含全氯氟烃/哈龙/含氢氯氟烃产品的调查范围有汽车空调、清洗剂、气雾剂、工商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灭火设备等。

  3.在用的汽车空调、建筑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灭火设备等情况。包括使用单位、设备名称、制冷(灭火)剂名称、维修单位等。

  5.编写调研报告。2008年9月1日前,各市要将CFCS使用行业调研报告、哈龙保有情况调研报告、TCA、CTC使用调研报告和HCFCS生产和使用调研报告报省领导组。

  2008年4月由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编写培训教材,组织举办ODS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组织开展ODS淘汰政策、法规、规定、履约目标、实施方案和进度考核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履约责任意识。

  2.组织开展ODS相关行业现状调研培训班,由各级负责调研任务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主要培训调研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和数据库建设等。

  3.组织开展ODS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培训班,由各级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主要培训ODS申报登记制度、监督管理规定、执法检查方法和检测技术等。

  4.组织开展与ODS相关行业企业岗位人员培训班。由相关行业企业岗位操作人员参加,主要培训ODS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范等。

  5.鼓励基层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在线培训系统来进行学习、完成课程学习人数不少于200人。如缺乏在线培训条件,则用其他培训方式代替。

  2008年4月开始,广泛开展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意识的宣传活动。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请省委宣传部配合。

  1.广泛张贴《通告》,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宣传ODS淘汰工作新闻发布会和省电视台对省领导组主要领导的专访。

  2.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国家ODS淘汰政策法规、《通告》、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各地工作进展动态以及保护臭氧层科学知识。报纸刊发每月不少于两篇,电视播放每月不少于一次。

  3.利用“4·22”地球日、科技活动周、“6·5”世界环境日、“9·16”国际臭氧日等,开展由省领导组负责人参加的保护臭氧层淘汰ODS的科普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省领导组年内举办一次保护臭氧层大型宣传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保护臭氧层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之一,把对削减ODS的监督管理纳入污染控制管理工作中,并确定专人负责。

  1.生产管理。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时间表要求,对发现非法ODS生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使用管理。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时间表要求,除正常维修、原料、必要用途外,监督管理本地区ODS的使用。对发现的非法使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维修、原料、必要用途ODS使用进行备案。

  3.销售管理。禁止销售CFCS、哈龙等ODS产品,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销售网络和大型商场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CFCS、CTC、TCA、甲基溴、哈龙等ODS生产和使用项目新、改、扩建。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加入对ODS审查的内容。坚决杜绝ODS生产设施的建设和转移。

  5.政府绿色采购。由省财政厅负责,严禁政府各部门采购含CFCS、哈龙、CTC、TCA等ODS产品以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了上述ODS的产品。

  6.加强淘汰产品和含ODS设备维修、报废、回收的管理。在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导下,建立使用CFCS的再用设备的维修、报废制度和制冷剂的回收、处置制度。对必要用途使用和原料使用CFCS做申报、登记和监管。鼓励维修单位配备CFCS制冷剂回收设备。杜绝淘汰产品和设备转移使用。加强对含有ODS维修网点的监督,避免向大气直接排放ODS。

  开展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ODS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建立长效ODS监督管理机制开展工作。

  1.建立省、市两级快速查处和市、县两级日常监管的机制。一般非法生产销售ODS案件由各市负责查处,重、特大案件或需要出示技术援助的由省领导组直接查处。省领导组对不一样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工作进行检查。

  2.加强ODS执法检查能力建设。重点地区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对执法人员专业基础知识、法律和法规、现场检查方法、ODS监测分析能力建设等工作。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组织实地演习,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的实战能力。

  3.组织执法检查。省、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的化工、汽车空调、清洗、烟草、泡沫、工商制冷、家用制冷、气雾剂、消防等行业的CFCS、哈龙、CTC、甲基溴、TCA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环节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和监控单位,强制淘汰ODS。

  4.公开处理ODS违法案件。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ODS行为。

  5.环保部门设立12369举报热线,接受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的举报,按照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6.环保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所有检查和问题处置的档案及资料。

  1.加强领导。按照晋政函〔2008〕11号文件要求,各市要建立完整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保护臭氧层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护臭氧层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力推动ODS淘汰工作的开展。

  2.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ODS淘汰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和检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建立推进ODS有效开展的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3.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将ODS的淘汰工作目标和ODS淘汰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与奖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4.纳入日常监察工作内容。省监察厅应将各市的履约工作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配合省领导组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及时督查督办,保障ODS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监察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5.及时汇报阶段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所承担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季度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6.省领导组负责全省ODS淘汰工作的总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交工作报告。

  (1)2008年9月30日完成山西省ODS生产和使用的调研报告,包括CFCS使用行业调研报告、哈龙保有情况调研报告、TCA、CTC使用调研报告和HCFCS生产和使用调研报告。

  (2)2009年2月28日完成2008年工作进展报告,包括2008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

  (3)2010年2月28日完成2009年工作进展报告,包括2009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2010年度工作计划。

  (4)2010年7月1完成山西省ODS淘汰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核查与验收。

  淘汰ODS工作涉及部门多,技术方面的要求高,具有一定的难度,各市人民政府应格外的重视,专题研究,建立完整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职责,形成各部门既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又分头落实,积极地推进的组织保障体系。

  有关经费要按照必需、节约、合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确定,属于省本级开展淘汰ODS工作所需宣传、培训、调研、执法检查、建立回收中心等经费的支出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各市、县开展淘汰ODS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替换所需费用由设备拥有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各级宣传部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结合ODS淘汰工作进展,大力宣传ODS淘汰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和工作动态,广泛发动公众积极参与。

  省领导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指导、督促各个阶段中心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将淘汰ODS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凡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降低年终考核评价档次,取消评优资格。

  (一)加速淘汰ODS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也是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影响广泛,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格外的重视,实行领导负责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制订具体的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专人负责,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ODS工作涉及到地方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省直各部门要做好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工作,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ODS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机制。

  (五)各地各部门在监督和执法过程中要实行痕迹化管理,谨慎保管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以接受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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